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3號
- 上訴人
- 尚青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龍
- 被上訴人
- 鄭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9,3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