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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訴人
尚青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被上訴人
鄭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9,3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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