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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訴人
尚青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被上訴人
鄭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 份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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