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3號
- 上訴人
- 尚青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龍
- 被上訴人
- 鄭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各1 份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