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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蔣志宗

  • 當事人
    趙永銘德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   告 趙永銘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德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育志 被   告 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芸雯 被   告 雄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國楨 上列6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治平 訴訟代理人 何宗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關於事故車貨載情形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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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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