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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告
趙永銘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告
德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育志
被告
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陳芸雯
被告
雄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王國楨
上列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治平
訴訟代理人
何宗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關於事故車貨載情形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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