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 告 趙永銘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德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育志 被 告 德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芸雯 被 告 雄大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國楨 上列6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治平 訴訟代理人 何宗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關於事故車貨載情形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28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