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鈜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金寶
- 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恒正律師
- 被告
- 百順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彭順孝
- 被告
- 林美枝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鼎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