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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告
鈜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寶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被告
百順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彭順孝
被告
林美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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