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鈜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金寶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順孝、林美枝及百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6,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