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富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莊心雅 被 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一樓民事第三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