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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告
富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訴訟代理人
莊心雅
被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一樓民事第三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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