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告
恆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梅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複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