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 告 恆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梅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複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