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曾偉豪 訴訟代理人 張曉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晉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裕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青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8 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