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 訴 人 中山尚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上 訴 人 馮文昌 被 上訴人 朱泰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7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89,8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