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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 原告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原   告 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金彥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蔡金杉、李曉青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原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現原告於104 年5 月21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23,084,2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9,793 元,扣除原繳276,000 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為793,793元(計算式:1,069,793元-276,000元=793,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份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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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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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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