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郭蔡金葉
- 原告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原 告 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金彥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蔡金杉、李曉青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原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現原告於104 年5 月21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23,084,2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9,793 元,扣除原繳276,000 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為793,793元(計算式:1,069,793元-276,000元=793,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份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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