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郭蔡金葉
- 原告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力資源管理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原 告 真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大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金彥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蔡金杉、李曉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所為之補費裁定,茲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業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擴張訴訟標的金額,惟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793 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二、茲查明原告就本件擴張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業已繳納此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本院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莉庭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