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黃崑合
- 訴訟代理人
- 鄧國璽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黃新立、睿騏
電工有限公司、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方俊欽、龔勇正、程玉
龍(下稱被告等七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等
七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086,367元,業據繳納裁判費
153,592 元,有收據在卷可稽。嗣原告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具
狀追加起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7,656,33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7,40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53,592 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13,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