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黃崑合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黃新立、睿騏電工有限公司、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方俊欽、龔勇正、程玉龍(下稱被告等七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等七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086,367元,業據繳納裁判費153,592 元,有收據在卷可稽。嗣原告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具狀追加起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7,656,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0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53,592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