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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告
黃崑合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黃新立、睿騏

電工有限公司、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方俊欽、龔勇正、程玉

龍(下稱被告等七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等

七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086,367元,業據繳納裁判費

153,592 元,有收據在卷可稽。嗣原告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具

狀追加起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7,656,33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7,408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53,592 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13,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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