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王馨瑤

  • 當事人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程玉龍黃崑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玉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崑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程玉龍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8,023,619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20,7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邱家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