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陳安婕、王馨瑤
- 當事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程玉龍、黃崑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玉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崑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程玉龍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8,023,619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20,7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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