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婕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馨瑤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程玉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崑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程玉龍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8,023,619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20,7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