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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上訴人
即被告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上訴人
即被告
程玉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崑合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程玉龍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8,023,619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20,7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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