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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陳安婕、王馨瑤

  • 原告
    黃崑合
  •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法人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黃新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崑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被 上訴人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被 上訴人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 上訴人 黃新立 程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除被告方俊欽、龔勇正外,其他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黃新立、程玉龍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黃新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程玉龍、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上開被上訴人其中如有任一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18,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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