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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崑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被上訴人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被上訴人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上訴人
黃新立

      程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除被告方俊欽、龔勇正外,其他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黃新立、程玉龍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黃新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程玉龍、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上開被上訴人其中如有任一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18,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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