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崑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被 上訴人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婕 被 上訴人 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瑤 被 上訴人 黃新立 程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除被告方俊欽、龔勇正外,其他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黃新立、程玉龍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黃新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睿騏電工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被上訴人程玉龍、裕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9,518,339 元,及自102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上開被上訴人其中如有任一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18,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