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蔡高德
- 被上訴人
- 蔡錦雀
兩造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美達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美達公司)股份184,694 股、股息新台幣(下同)10,438,328
.4元、高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瑋公司)股份700 股變賣
後價金之5 分之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間公司)股
份666 股變賣後價金5 分之1 、股利104.6 元、陽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股份180 股變賣後價金5 分之1 、
保證責任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三信)股份414 股變賣後價金5
分之1 、英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下稱英昌公司)4,950 股
變賣後之價金5 分之1 予原告,依原告陳報之美達公司每股淨值
268.37元,以及高瑋公司、民間公司、陽信銀行、三信、英昌公
司等公司股份以每股10元計算,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
18,582元【計算式:美達公司:(268.37元/ 股×184,694 股+
股利10,438,328.4元)+民間公司股利104.6 元+10元/ 股×(
高瑋公司700 股+民間公司666 股+陽信銀行180 股+三信414
股+英昌公司4,950 股)×1/5 =49,566,329+10,438,328.4+
104.6 +13,820=60,018,58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810,2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