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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告
吳雅靜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
複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被告
郭小菁
被告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告
林英雄
被告
黃米琦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其聲明,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7,552 元,扣除原告原繳納之157,200 元,尚應補繳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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