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 告 吳雅靜 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 複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被 告 郭小菁 被 告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梅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英雄 被 告 黃米琦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其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52 元,扣除原告原繳納之157,200 元,尚應補繳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