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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昭彥楊佩蓉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告
世紀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卞億屏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代理人
葉幸真律師
被告
陳麗琦
被告
陳𡦓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律師
被告
同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吳芬釵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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