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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神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孃
被上訴人
張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69,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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