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神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三孃
- 被上訴人
- 張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69,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