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0號聲 請 人 吳錦秀即亨晟企業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68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6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鄧思辰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68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瑞利企業股份│吳錦秀即 │ │ │ │ │ │ │ │ │ │亨晟企業行│土地銀行鳳│000000000000│88,174元 │102年8月2日 │BA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山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