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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請人
吳錦秀即亨晟企業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68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司催字第681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68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瑞利企業股份│吳錦秀即  │          │            │                │              │            │      │
│    │            │亨晟企業行│土地銀行鳳│000000000000│88,174元        │102年8月2日   │BA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山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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