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華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連印 訴訟代理人 劉存景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宛儀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華春營造有限│李怡萱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5,525元 │102年6月25日 │kd0000000 │ │ │ │公司 杜連印 │ │行東高雄分│0-0 │ │ │ │ │ │ │ │ │行 │ │ │ │ │ │ ├──┼──────┼─────┼─────┼──────┼────────┼───────┼──────┼───┤ │002 │華春營造有限│邱崇詠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48,169元 │102年6月25日 │kd0000000 │ │ │ │公司 杜連印 │ │行東高雄分│0-0 │ │ │ │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