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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請人
華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連印
訴訟代理人
劉存景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 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華春營造有限│李怡萱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5,525元         │102年6月25日  │kd0000000   │      │
│    │公司 杜連印 │          │行東高雄分│0-0         │                │              │            │      │
│    │            │          │行        │            │                │              │            │      │
├──┼──────┼─────┼─────┼──────┼────────┼───────┼──────┼───┤
│002 │華春營造有限│邱崇詠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48,169元        │102年6月25日  │kd0000000   │      │
│    │公司 杜連印 │          │行東高雄分│0-0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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