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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請人
益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且聲請本院
    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附表所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70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之日1 日,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
    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2 年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
    後,聲請人於同年月16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3
    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
    催告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 紙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四庭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世德工業股份│益展工業股│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61,833元        │101年8月31日  │C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陳 │份有限公司│行楠梓分行│            │                │              │            │      │
│    │光裕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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