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龍譽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傑 代 理 人 林虔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2 年9 月4 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4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 年9 月4 日刊登於新聞紙(民眾日報,第9 版)等事實,業經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103 年1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趙俊維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真寶餐廳股份│龍譽冷凍食│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19,490元 │102年8月15日 │AJ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品股份有限│行大順分行│8 │ │ │ │ │ │ │ │公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