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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請人
門神安全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坤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02 年度司催字第76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11月28日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6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6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華南商業銀行│矯正署台南│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87,400元        │102年9月26日  │HD0000000   │      │
│    │東苓分行 黃 │監獄      │行東苓分行│            │                │              │            │      │
│    │榮進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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