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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環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1 年度司催字第9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太平洋日報、102 年8 月14日都會
    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
    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
    字第9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及更正民事裁定在案,該公示催告
    及更正民事裁定已分別刊登於102 年1 月9 日太平洋日報、
    102 年8 月14日都會時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有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各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14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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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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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柯金碧      │板信商業銀│000000000   │139,000元       │101年12月20日 │NM0000000   │      │
│    │            │行陽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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