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7號
- 聲請人
-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君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林錦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2 年7 月9 日不慎遺失,故已向付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72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於102 年8 月1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7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2 年8 月1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及刊登廣告證明單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林錫宏 │空白 │高雄銀行鼓│000000000 │104,649元 │102年7月10日 │AEP0000000 │ ││ │ │ │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