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請人
又禾興國際有限公司
代理人
范凱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本院以103 年度
    司催字第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 年
    2 月14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
    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
    司催字第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 年2 月
    14日刊登於新聞紙(台灣新生報,第14版)等事實,業經其
    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俊維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82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燁聯鋼鐵股份│又禾興國際│元大商業銀│00000-000000│190,680元       │103年1月15日  │AG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有限公司  │行高雄分行│100         │                │              │            │      │
│    │義守        │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