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0號聲 請 人 郭文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3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馥如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2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2│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3│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2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