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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李俊霖
  • 法定代理人
    蘇炎坤

  • 原告
    崑山科技大學法人周宜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07號聲 請 人 崑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蘇炎坤 代 理 人 周宜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於民國103 年1 月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3 年2 月27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3 年2 月21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3 年2 月27日將之刊登於中華日報,嗣於103 年7 月3 日提出本件聲請,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6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邱上一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中宇環保工程│崑山科技大│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355,000元 │103年1月10日 │KV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學 │行港都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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