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24號聲 請 人 高素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乙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8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毓琦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杜威商行 黃 │空白 │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5,200元 │103年1月31日 │AVB0000000 │ │ │ │○○ │ │行岡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