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73號
- 聲請人
- 蔡天佑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3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及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03年8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73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邁達康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2 │邁達康網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