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黃苙荌
- 法定代理人張素菁
- 原告廣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人、黃美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8號聲 請 人 廣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素菁 代 理 人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李月君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柏易企業股份│廣誠聯合會│合作金庫商│000000000 │84,200元 │101年7月31日 │KM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計師事務所│業銀行鳳山│ │ │ │ │ │ │ │昇璋 │ │分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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