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1號聲 請 人 陳賴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力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於民國103 年2 月1 日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裁定公示催告,伊並刊登於103 年4 月11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3 年4 月11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台灣新生報,至103 年9 月11日為止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武凱葳 ┌───────────────────────────────────┐ │附表: 103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 ├─┬──────────┬────────────┬──┬──┬───┤ │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號│ │ │ │ │ │ ├─┼──────────┼────────────┼──┼──┼───┤ │1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至0000000 │股票│3 │ 3,000│ ├─┼──────────┼────────────┼──┼──┼───┤ │2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101-NE-0000000至0000000 │股票│6 │60,000│ ├─┼──────────┼────────────┼──┼──┼───┤ │3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 │股票│1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