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秦慧君
- 原告何其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84號聲 請 人 何其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0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6 月7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刊登證明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振祐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8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陞達堆高機有│空白 │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100,000元 │103年5月18日 │AC0000000 │ │ │ │限公司 黃俊 │ │業銀行北高│ │ │ │ │ │ │ │嘉 │ │雄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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