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請人
中國炭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旭
訴訟代理人
邱國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35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 年5 月13日都會時報。又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35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聲請人於103 年5 月13日刊登上開裁定在臺灣時報,至10
    3 年9 月13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臺灣時報各1 份在
    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
    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59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
│001 │崧琳實業有限│中國炭素工│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65,835元        │102年10月15日 │MB0000000   │      │
│    │公司 李豐松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鳳山│            │                │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