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17號聲 請 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 訴訟代理人 曾祖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蘇千雅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宏碁營造股份│有德國際開│永豐商業銀│000000000 │1,324,642元 │103年4月15日 │AG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林 │發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 │ │ │ │ │ │ │鋕鋒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