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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25號

聲請人
翁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6月21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6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
    太平洋日報,至103年10月21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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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款人 │帳        號│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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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楓根室內裝修│旭豐企業社│高雄銀行│000000000000│10,000元│103年4月15日│BCA0000000│    │
│    │設計有限公司│          │灣內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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