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25號聲 請 人 翁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6月21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6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3年10月21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款人 │帳 號│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楓根室內裝修│旭豐企業社│高雄銀行│000000000000│10,000元│103年4月15日│BCA0000000│ │ │ │設計有限公司│ │灣內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