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翁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6月21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6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
太平洋日報,至103年10月21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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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款人 │帳 號│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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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楓根室內裝修│旭豐企業社│高雄銀行│000000000000│10,000元│103年4月15日│BCA0000000│ │
│ │設計有限公司│ │灣內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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