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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請人
冠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興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39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 年7 月12日太平洋日報。又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39 號公示催告在案,
    嗣聲請人於103 年7 月12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至
    103 年11月12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
    ,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65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微勤電機股份│冠興企業有│高雄銀行大│000000000000│676,699元         │103年6月28日  │AG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楊 │限公司    │發分行    │            │                  │              │            │      │
│    │忠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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