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60號聲 請 人 王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3 年6 月25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時報新聞紙、刊登證明各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3 年10月25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0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永昌盛企業社│圓昌工業有│高雄銀行大│000000000 │210元 │103年5月30日 │AGP0000000 │ │ │ │王俊文 │限公司 │發分行 │ │ │ │ │ │ ├──┼──────┼─────┼─────┼──────┼────────┼───────┼──────┼───┤ │002 │永昌盛企業社│勵達興石化│高雄銀行大│000000000 │13,020元 │103年5月30日 │AGP0000000 │ │ │ │王俊文 │企業有限公│發分行 │ │ │ │ │ │ │ │ │司 │ │ │ │ │ │ │ ├──┼──────┼─────┼─────┼──────┼────────┼───────┼──────┼───┤ │003 │永昌盛企業社│鋼耀企業社│高雄銀行大│000000000 │725元 │103年5月30日 │AGP0000000 │ │ │ │王俊文 │ │發分行 │ │ │ │ │ │ ├──┼──────┼─────┼─────┼──────┼────────┼───────┼──────┼───┤ │004 │永昌盛企業社│精斌企業股│高雄銀行大│000000000 │19,877元 │103年5月30日 │AGP0000000 │ │ │ │王俊文 │份有限公司│發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