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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94號

聲請人
博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隆
訴訟代理人
謝慧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03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3 年7 月22日00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
    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
    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
    字第45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已刊登於103 年
    7 月22日00時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00時
    報各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1
    月22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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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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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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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博鼎廣告股份│000 行銷股│0000銀行00│000000000   │72,000元        │103年6月30日  │FB0000000   │      │
│    │有限公司000 │份有限公司│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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