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04號聲 請 人 邵俊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皇家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18 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2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皇家時報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 │編│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 │號│ │ │ │ │ │ ├─┼────────────┼───────────┼───┼───┼───┤ │00│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股票 │1 │210 │ │01│ │ │ │ │ │ ├─┼────────────┼───────────┼───┼───┼───┤ │00│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311 │ │02│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