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23號
- 聲請人
- 邱秋華即金元工程行
- 代理人
- 吳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75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
司催字第5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
103 年8 月4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
洋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2月4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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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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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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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岡正營造股份│金元工程行│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6,827元 │102年12月25日 │AV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楊 │ │行岡山分行│ │ │ │ │ │
│ │明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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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