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23號

聲請人
邱秋華即金元工程行
代理人
吳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75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
    司催字第5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
    103 年8 月4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
    洋日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2月4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2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岡正營造股份│金元工程行│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6,827元        │102年12月25日 │AV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楊 │          │行岡山分行│            │                │              │            │      │
│    │明麟        │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