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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8號

聲請人
新倡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孝旻
訴訟代理人
馬淑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慧鋼公司辦理掛失,嗣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8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8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3 年7 月1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之刊登廣告證明單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8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12749至014998 │普通股股│2250 │0000000 │ ││01│ │ │票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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