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1號聲 請 人 蘇慧卿即明偉工程行 代 理 人 劉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1日將之刊登新聞紙,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都會時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香如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 ├──┼──────┼─────┼─────┼──────┼────────┼───────┼──────┼──┤ │001 │冠驊企業股份│明偉工程行│台灣銀行前│000000000000│46,000元 │102年7月15日 │AH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郭│ │鎮分行 │ │ │ │ │ │ │ │春英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