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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4號

聲請人
張東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因公
    司改組,現更名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
    大樹鄉○○路00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 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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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股票    │1     │36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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