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張耀夫
- 當事人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6號抗 告 人 益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張耀夫 上列抗告人與張剛耀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本院所為104 年度勞執字第2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第一審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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