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
- 抗告人
- 艾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德鑄
- 相對人
- 丁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本院104 年度勞小上字第8 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0定有明文。又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小額訴訟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104 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裁定,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查本事件係屬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0規定,就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