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宏欽張嘉芳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

抗告人
艾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德鑄
相對人
丁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本院104 年度勞小上字第8 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0定有明文。又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小額訴訟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104 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裁定,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查本事件係屬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0規定,就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