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黃添發
- 訴訟代理人
- 林夙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哲律師
- 被告
- 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秋
- 訴訟代理人
- 黃宏綱律師
- 被告
- 高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秋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並請原告於105年7月15日以前提出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高成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