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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告
黃添發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被告
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秋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被告
高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秋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並請原告於105年7月15日以前提出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高成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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