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鄭愛秋

  • 原告
    黃添發
  • 被告
    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高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黃添發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秋 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被   告 高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愛秋為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高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 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高成工程有限公司起訴後,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鄭愛秋,有網頁資料可佐,爰依職權裁定命鄭愛秋為被告2 公司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淑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