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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6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山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06年7 月25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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