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黃苙荌
- 當事人黃明癸、莊九妹即莊秀蘭、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8號原 告 黃明癸 原 告 莊九妹即莊秀蘭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伍庭佑 洪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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